您的位置:11>11详情
返回列表

吕薇:加强商业秘密保护 激发企业创新活力

我国正在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知识产权制度是一个鼓励创新的重要制度,而商业秘密是重要的知识产权形式。5月1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指出,加快建立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加强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完善新领域新业态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意见》中专门提出“加强商业秘密保护”。就此,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创新发展研究部原部长吕薇在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专访时表示,完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在国际竞争中具有重要作用;建议主要从三方面入手进一步加强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对新技术、新业态和新模式的知识产权保护,要有创新性思维。

商业秘密保护成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趋势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或持有人采取合理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保密商业信息。

“从调查统计结果看,商业秘密保护是我国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形式,如在我国制造业企业的各类知识产权保护中,商业秘密保护比重居首位,高于专利和商标等保护形式。特别是随着我国越来越多的企业‘引进来’和‘走出去’,遇到的各类商业秘密案件也在不断增加。因此,迫切需要加强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吕薇说。

从国际形势来看,商业秘密保护成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趋势。随着贸易全球化和开放创新的发展,以互联网、云存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为代表的新兴技术的兴起,侵害商业秘密的不法行为日益严重,引起了世界各国的重视。

“在我国参与的与发达国家的贸易协议中,商业秘密保护也被提到重要位置。这不仅反映了商业秘密对于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也反映了完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在国际竞争中的重要作用。”吕薇说。

商业秘密保护具有其特殊性

商业秘密保护不同于专利、商标、版权等是通过申请注册的形式获得产权,商业秘密是一种未经登记的、依靠持有人通过保密方式给予保护的无形资产。而且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往往比较隐蔽,通常是通过人员流动、商业间谍等方式擅自获取、使用、披露商业秘密,也有因企业保护不足泄露商业秘密的情况。

吕薇表示,商业秘密保护具有其特殊性。商业秘密具有无形性、秘密性、可复制性等特点,一旦被公开,其给权利人带来的商业价值便会即刻消失。同时,如果对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不力,也将直接损害企业的创新积极性和市场竞争公平性。

近些年来,我国的专利、商标、版权、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增长较快,但商业秘密的保护相对薄弱。吕薇认为,原因主要有两方面。

“一方面是法制环境亟待改善。现在国内商业秘密保护条文分散在不同的法律法规中,涉及到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劳动合同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多部法律法规,比较分散。同时也涉及到法律之间的协调性问题,比如执法认定标准、处罚力度不一致等。对企业而言,很难弄清楚这么多法律条文。另一方面是我国许多企业缺乏商业秘密风险防范意识。商业秘密保护需要一套规范的程序,在企业内部执行。而一般企业缺乏必要的商业秘密保护知识和能力,对保护商业秘密的关键要素和程序不了解,经常存在不知道如何保护或保护不到位的问题。”吕薇说。

进一步加强商业秘密保护主要从三方面入手

吕薇认为,基于以上原因,要进一步加强商业秘密的保护,主要从以下三方面入手。

第一,进一步完善商业秘密的保护环境。一是进一步明确商业秘密保护的范围,制定商业秘密保护标准,给予企业明确具体的商业秘密的管理指引。二是进一步完善和细化商业秘密行政执法案件中的相关程序,明确现行与商业秘密有关的法律法规之间的衔接关系。三是进一步细化商业秘密处罚标准。四是要加强部门间的协调。在今年的两会上,吕薇就提出了加快制定“商业秘密保护条例”的建议。

第二,要加强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意识和能力。一方面,制定商业秘密管理的国家标准,或者由行业协会等组织根据本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行业标准,从而解决企业如何保护商业秘密的问题。另一方面,要加强对企业的培训和宣传,培训企业保护商业秘密的人员,提高企业和社会保护商业秘密的意识。商业秘密的三个基本要素是,具有商业价值、不公开和自己采取措施保护。其中,加强自我保护是关键。因此,企业要根据商业秘密的特点,按照标准程序,完善各项商业秘密的保护规章制度,加强内部监督。企业自身要通过建立健全一套组织制度、员工管理、薪酬管理、设施管理、供应商和客户管理等措施,防止失密。在研发过程中应进行完整的研发记录、聘用技术人员时的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等措施,以及其他应充分考虑的泄密风险等。

第三,加强执法。目前保护商业秘密的执法分为行政执法和司法审判。一方面要加大执法力度和处罚力度。另一方面要加强行政执法和司法审判的联动、配合,保证政策的一致性、可衔接性。同时,要建立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援助体系。我国有很多中小企业自我保护能力比较差,经验也不足,需要有法律援助体系来帮助他们。

对新技术、新业态和新模式的知识产权保护要有创新性思维

随着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电子商务、生物技术等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的发展,给知识产权保护带来了新课题。

 “一方面,保护知识产权的范围扩大了,如基因、商业模式如何保护,人工智能的知识产权归属,数据产权的界定等。另一方面,知识产权侵权出现新特点,对知识产权保护提出了挑战。如随着数字技术发展和互联网应用,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泄露风险加大等,知识产权侵权容易,而识别和取证难度加大。因此,电子商务法等相关法律中,增加了网络平台对保护知识产权的监督等责任。”吕薇说。

因此,吕薇建议,随着新技术、新业态和新模式的不断发展,对新技术、新业态和新模式的知识产权保护要有创新性思维。要坚持包容审慎鼓励创新的原则,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既要保护创新者的积极性,又要考虑促进技术应用的需要;既要维护权利人的利益,又要限制滥用权利危害消费者和公共利益。

 

作者: 记者 赵姗  来源: 《中国经济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