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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证监局对荣华实业及其实控人等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

中证网讯(记者 昝秀丽)甘肃证监局网站6月24日消息,该局对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对公司实际控制人张严德、董事长兼总经理刘永、董事兼财务总监李清华、董事兼董事会秘书辛永清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

甘肃证监局指出,经查,荣华实业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是截至2020年3月31日,公司对租赁控股股东的焦炭生产线进行升级改造,累计投入资金2.03亿元,占公司2019年末总资产的20.36%,但公司未及时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二是公司对该生产线进行升级改造时,将投入资金中的2552.8万元,通过第三方向关联方购买原材料、支付吊装费用,规避了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三是公司于2020年3月20日,与控股股东签订《〈资产租赁经营协议〉补充协议》,但公司于2020年4月22日方披露该协议。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甘肃证监局决定对荣华实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强化依法合规意识,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切实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甘肃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此外,张严德作为荣华实业实际控制人,安排荣华实业通过第三方,向关联方购买原材料、支付吊装费用合计2552.8万元,规避了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刘永、董事兼财务总监李清华、董事兼董事会秘书辛永清未能忠实、勤勉履行职责,对荣华实业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的规定。